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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信宣等人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1日至24日间,被告人徐信宣与毒贩“平哥”(另案处理)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转账3万元。同月21日,徐信宣指使被告人徐正杰前往广州取毒品。并联系安排在广东的被告人苏纪军协助徐正杰取毒品运回福州。徐信宣付给徐正杰途中费用1800元,另提供2000元给苏纪军、徐正杰使用。同月25日徐正杰携带藏匿毒品的行李箱,乘长途大巴车于当晚10时许到达福州汽车北站。徐信宣驾驶汽车接应徐正杰,二人行至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时被抓获,当场缴获6袋甲基苯丙胺,净重6013.69克。2015年2月11日,苏纪军在广州被抓获。

       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信宣、徐正杰、苏纪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运输甲基苯丙胺6013.69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徐信宣系主犯。徐正杰、苏纪军系从犯,对徐正杰、苏纪军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信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徐正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苏纪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徐信宣联系毒品上线,提供活动经费,安排、指使同案人取得毒品并跨省运输,并负责接应。且其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裁定核准被告人徐信宣的死刑裁判。

       典型意义
       运输毒品罪是目前涉及范围最广的毒品犯罪形式之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运输毒品数量大,可以判处最高刑罚死刑。本案中被告人徐信宣无视法律,铤而走险,从广州购买大量毒品并跨省运输,最终走上毒品犯罪的不归路。被告人徐正杰、苏纪军,或出于“朋友”义气,或贪图小利,受托帮助运输毒品,他们最终也为自己的“无知”行为“买单”,成为阶下囚。该案警示人们,谨慎交友,切莫被身边的“毒友”拉拢和诱惑,陷入毒品犯罪的罪恶陷阱。


案例二:曹春海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春海曾二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12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期间,曹春海在家中,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溶解、提炼,制造纯度更高的毒品,并用于自己或提供给李某萍等人吸食。同年6月9日至17日,曹春海在长汀宾馆住宿期间,多次邀请李某萍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6月21日、22日间,曹春海又将所制造的9克、73.7克甲基苯丙胺,分别提供给黄某和李某萍吸食。曹春海被捕时,从其身上及家中查扣甲基苯丙胺597.3克,甲基苯丙胺液体2061克。

       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春海制造甲基苯丙胺2741克,还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曹春海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曹春海以物理方法制造毒品,大部分毒品(液态)含量不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春海犯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省从毒品的消费地开始发展成毒品的生产消费地,犯罪形态也从毒品原料生产进一步升级为毒品加工,危害进一步加剧。在毒品犯罪中,加工制造毒品是源头性犯罪,不仅法律明令禁止,更应从严处罚。本案中曹春海加工毒品数量大,虽然是自用和提供给他人吸食,但已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是严重犯罪行为,依法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三:钟坤彬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钟坤彬以提供氯胺酮(俗称“K粉”)并按每包20元的报酬雇佣未成年人林某华为其贩卖氯胺酮。林某华以免费提供吃住为条件,雇请未成年人钟某清协助销售。2017年3、4月间,林某华、钟某清先后9次贩卖氯胺酮共计27克。期间,钟坤彬还带林某华等人到武夷山,以5000元价格将30克氯胺酮贩卖给他人。此外,钟坤彬还以毒品价款百分之十的报酬让聂某鹏(另案处理)帮忙贩卖氯胺酮共计174克。2017年4月初,钟坤彬让聂某鹏等人贩卖氯胺酮时,在高速公路九曲出口被查获,现场缴获氯胺酮1121.82克。

       裁判结果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坤彬组织、利用他人贩卖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钟坤彬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钟坤彬还犯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钟坤彬犯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些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好奇心重、分辨能力弱,组织、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刑法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本案中钟坤彬利诱未成年人林某华帮助贩卖毒品,并通过未成年人林某华提供食宿等方式拉拢未成年人钟某清帮助贩卖。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钟坤彬的犯罪事实及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情节,对其从重处罚,较好地体现了对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严厉打击和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案例四:赖钱钱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赖钱钱购得“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俗称“奥亭”)后,加价贩卖给陈某全、赖某华等人,共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3260包,价款总计14190元,非法获利3000余元。经鉴定,被查获的“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中可待因含量为0.07%。

       裁判结果
       长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钱钱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含可待因的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可待因的含量低,但其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国家将含可待因的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并依法公布。赖钱钱提出不明知的辩解,不能采纳。赖钱钱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赖钱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
       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管控,除特别许可外,禁止任何人以谋利为目的,贩卖精神类药品。近年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药品在部分地区被滥用,出现吸食成瘾的案例,社会危害不容忽视。我省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遏制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药品在非法渠道肆意贩卖的势头,阻断该类药品非法滥用,切实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


案例五:周忠华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忠华曾于2002年、2014年二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201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周忠华与被害人何某一起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误认为何某欲伙同他人谋害自己,遂持杀猪刀朝躺在床上的何某胸腹部连捅数刀。何某受伤后欲逃离房间,周忠华又上前朝何某背部继续捅刺数刀。何某受伤后逃往医院,到医院即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周忠华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忠华因吸毒致幻,竟持刀捅刺被害人身体多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周忠华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周忠华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周忠华作案后能主动投案,且亲属代为支付部分赔偿款,对周忠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应对其限制减刑。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周忠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予以限制减刑。

       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不但危害吸食者身心健康,还会导致吸食者精神异常、行为控制力下降,甚至诱发其他暴力犯罪。近年来,我省因吸毒引发的“两抢一盗”、杀人、纵火、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多发,给社会安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被告人周忠华虽经鉴定为精神活性物质(冰毒)所致精神病性障碍患者,但其明知吸毒会导致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仍明知故犯,应当对本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案例六:林义文等人非法运输、走私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林义文、王长忠、翁文华共谋以出口“牛皮纸袋”为名,通过夹藏方式为他人运输、走私麻黄碱至新西兰谋利。林义文出资安排被告人何宗猛从广西来闽,并帮助何宗猛办理名为“何春光”的假身份证1张。翁文华、王长忠负责联系出口“牛皮纸袋”至新西兰的事宜。2016年3月9日早上,翁文华雇佣他人驾驶小货车接收夹藏麻黄碱的80个纸箱,由何宗猛负责跟车将上述纸箱运至事先联系好的漳州某贸易公司。何宗猛使用虚假身份与漳州某贸易公司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并提供新西兰收货人地址,督促纸箱出口事宜,支付出口代理费9000元。同年4月,上述申报为“牛皮纸袋”的80个纸箱运抵新西兰。新西兰海关经查验,发现上述货物中藏匿有50包麻黄碱,净重194.9千克。

       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义文、翁文华、王长忠、何宗猛违反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在国内运输并逃避海关监管,将194.9千克麻黄碱走私出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林义文、翁文华、王长忠系主犯,何宗猛系从犯,对何宗猛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以非法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林义文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翁文华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王长忠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何宗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毒品在世界范围的泛滥和蔓延,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作为国际禁毒公约缔约国,我国始终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有力打击跨境毒品犯罪活动。近年来,我省政法机关广泛开展国际禁毒合作,在狠抓堵源截流、遏制毒品流入的同时,依法加大对毒品、制毒物品外流的惩处力度,形成对毒品犯罪全方位严查重打的高压态势。本案中,被告人林义文等人明知麻黄碱属于制作甲基苯丙胺的必要原料,却在利益驱使下,非法运输、走私近200千克麻黄碱出境,破坏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和毒品管制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必须依法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