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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中律师的辩护程序


作者:汤建彬
 
       一、律师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的作用
 
       死刑复核程序的结果,直接决定被告人的生或死,在目前死刑复核程序中采用不开庭——调查询问式的审理方式的情况下,因为缺少了检察院参与开庭的直接法律监督,律师在案件中保障被告人不被“错杀”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是唯一有权向法官发表专业法律意见的人,如何能让法官在案件中看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帮助法官发现原审程序中的问题,考验着律师的责任心和专业性。所以,律师在这个阶段应本着对生命的敬畏和对法治的信仰,为被告人做好最后阶段的辩护,促使最高人民法院更好地贯彻慎用死刑、少用死刑的原则,让有“可不杀”情节的被告人得以留存。

       二、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基本工作程序
 
       201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流程,基本解决了之前存在的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中查案难、会见难、阅卷难、约见法官难等问题,结合该办法,律师在死刑阶段辩护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 接收委托并进行风险提示
 
       接案是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的开始。死刑复核阶段是死刑复核被告人的最后一次机会,此时被告人的家属更易极端,所以从接案开始,尤其要注意风险提示,要更加明确,应让委托人签署一份《风险提示书》:死刑复核案件不被核准的机率总体较低,律师尽职尽责办理,但无法承诺结果,即不保证案件一定能不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上不会载明律师的姓名和律师提出的不核准意见,即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的辛勤劳动将无法通过裁定书体现;根据相关规定及现实状况,律师得知死刑复核的结果相对滞后,甚至有可能晚于家属知道复核结果。
 
       2. 查询案件及提交委托手续
 
       根据案件终审法院的省份,确定死刑复核案件对应的业务庭,拨打该业务庭内勤电话查询案件是否已有高级人民法院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电话查询时需告知内勤工作人员:本人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死刑复核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
 
       业务庭内勤工作人员查到案件后,会在电话中告知查询律师案件已到该业务庭,请律师尽快将案件委托手续快递过来。辩护律师查到案件后应尽快将委托书、担任辩护人的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注明律师联系电话)及阅卷申请快递给承办案件的业务庭,快递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收件人为:刑*庭内勤,邮政编码:100062,目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发快递须使用EMS,其他快递公司可能无法送达到最高人民法院。
 
       如业务庭内勤工作人员告知未查到案件,说明该案件还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的过程中。目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判决)后,需要1-2个月的报送周期,案件才能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报送周期,律师实时的再向对应的业务庭查询案件。
 
       3. 第一次会见
 
       接受委托后,在查询案件申请阅卷的同时,应尽快安排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死刑复核的被告人一般仍在原看守所羁押,辩护律师持三证(律师证、所函、委托书)可以进行会见,死刑复核阶段已基本不存在会见难的问题。
 
       辩护律师即使没有代理一审、二审阶段,但在家属委托后,一般也看到了一、二审阶段的判决书,对案件有了大概的了解,所以第一次会见时,应重点向被告人了解其对一、二审判决书的意见,及被告人认为案件中存在哪些问题,听取被告人讲的案件事实真相,基于此,整理出案件中可以存在的问题,在后续的阅卷中进行查找和比对。
 
       被告人在收到二审维持死刑的结果,心态一般会比较悲观,情绪波动较大,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应做好情绪安抚,帮助被告人分析案件中的问题,让其树立起新的希望和信心,告知被告人死刑复核的基本程序,但同时也不能向被告人承诺结果,告知其死刑复核阶段的风险,律师会全力帮助其争取最好的结果。
 
       4. 阅卷
 
       基于已经向业务庭提交了阅卷申请,在死刑复核案件承办法官安排好阅卷时间后,会有内勤通知辩护律师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大楼阅卷的时间,辩护律师如约过去阅卷即可。案件到死刑复核阶段后,该案的全部案卷(证据卷、程序卷、补侦卷、一审卷、二审卷)都在死刑复核承办法官处,即使代理过一审、二审阶段的律师,为详细了解二审裁判结果的形成也应到最高人民法院阅取二审案卷。
 
       死刑复核阶段的案卷没有电子卷,辩护律师在阅卷时最好通过拍照或扫描的方式将全部案卷阅取完。案卷中的光盘也允许律师阅读和复制,辩护律师来阅卷前要带一台有光驱的电脑过来,可以把光盘复制回来。死刑复核阶段的案卷一般比较多,承办法官一般能给律师提供半天或一天的时间阅卷,为更好更快地完成阅卷工作,可在阅卷前和法官协商带1-2个助理过来一起阅卷。
 
       一般承办法官在阅卷时会和律师见面,辩护律师可以就案情与法官做一个初步的交流,并明确向法官表示在详细案情后会约见法官当面反映律师意见,同时,应记下承办法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方便后续和承办法官联系。
 
       辩护律师从最高人民法院复制完案卷后,应结合会见被告人情况,安排时间详细研究案卷,发现案卷中的问题,并初步形成案件的辩护思路和基本辩点,为第二次会见被告人做准备。
 
       5. 第二次会见
 
       第二次会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与被告人沟通阅卷中发现的问题及初步辩护的思路
 
       大多数被告人为案件犯罪行为的亲历者,律师将案卷中发现的问题与被告人沟通,能够更准确判断,发现的问题能够作为一个辩点,同时,也在与被告人沟通的过程中,了解有没有需要调取的新证据,死刑复核阶段是被告人和律师共同影响法官的过程,与被告人统一辩护思路,有利形成合力,形成更好的辩护效果。
 
       (2)了解被告人有没有新的立功线索
 
       立功是在死刑复核阶段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在死刑复核阶段前,很多被告人或“义气”或担心报复等原因,不愿意检举出来,但到了死刑复核阶段,没有退路了才愿意讲出来,这时,律师帮助被告人做好检举材料,让被告人首先通过看守所内部检举系统将将检举材料反映到有关部门,同时,让被告人手写一份检举材料并与其做好律师谈话笔录,将检举材料及谈话笔录转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目的是让承办法官督促立功线索的查实,同时也让承办法官延长复核期限给立功线索的查实留出时间。
 
       看守所及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将检举线索转交给原侦查机关调查,但因为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很多原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检举的线索进行全力侦查的积极性不高,如果被检举人不是在原侦查机关的管辖辖区内,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将检举材料转交给被检举人所在地区的侦查机关,此时,该检举线索对此侦查机关新的案件,侦查机关基于破新案的考虑,更有力于查实检举线索。
 
       在本次会见时,要让被告人认识到此阶段立功的重要性,让其积极争取立功的机会,除了其在归案前了解犯罪线索外,也多留意从监区内其他羁押人员处获得他人的犯罪线索。
 
       (3)进一步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有没有特殊的家庭情况及对社会有益的贡献等可能酌定从轻的情节
 
       死刑复核阶段,在可杀不可杀时,酌定从轻情节也会影响大法官的复核结果,比如:独生子女,比如:见义勇为等等,这些情节需要律师在与被告人会见和与家属交流时去发现。
 
       (4)辅导被告人做好应对法官提审的准备
 
       承办法官一般会在其阅完卷后安排时间提审被告人,一般只对被告人提审一次,但不会提前通知律师和被告人,所以,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提前给被告人做好辅导,让被告人把握好可能是唯一的一次与法官交流的机会。
 
       法官提审一般是将阅卷中发现的问题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及提取被告人认为不应当核准死刑的理由。被告人接受法官提审时一定要态度诚恳,认真听取法官的问题并认真回答,基于辩护律师整理好的不核准死刑的理由以被告人的口吻讲给法官,对定罪无异议的案件,被告人在提审过程中一定要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同时,要在情感上争取法官的同情。
 
       同时,告知被告人在法官提审后,要及时通过管教或家属告知律师,律师会安排时间再行会见。
 
       6. 向复核法官提交初步辩护意见、调取证据申请及检举材料
 
       基于会见后形成的辩护思路,应及时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如果此时承办法官还没有来得及阅卷,可能会先入为主地影响法官在后续阅卷中的审查重点,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问题会重点关注,有利于律师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
 
       初步辩护意见,最好通过约见法官的形式提交给法官,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约见法官,法官一定会安排时间接见律师的,法官接见律师一般会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大楼律师接待室,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在法官的办公室接见律师,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共同接见律师并由书记员做谈话笔录。法官面对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一般也会对律师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这种法官与律师直接面对面交流的方式,比一般的庭审效果要好。
 
       另外,在提供初步辩护意见后,要向法官表示后续还会有新的补充辩护意见提交给法官供法官复核时参考。如果案件中有需要法官调取的证据及核查的检举材料,应同步提交给法官。
 
       7. 法官提审后的会见
 
       法官提审被告人后,辩护律师应及时安排时间会见被告人,重点了解法官提审被告人的内容,了解法官对案件关注的重点,同时,也应了解被告人是如何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的,发现回答有无不完善的地方,辩护律师在后续约见法官发表律师意见时,对被告人在提审时遗漏的问题进行重点补正,同时,可以要求被告人给法官写一份书面材料,完成地向法官讲述案件事实及被告人认为不应核准死刑的理由,由辩护律师转呈给法官,方便法官更完整地从被告人角度了解案件事实及存在的问题。
 
       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辩护律师要再次确认被告人对本案的态度,有很多被告人在法官提审后隐约了解到法官的态度,会改变态度认罪并争取从轻处理,并会供述出之前不愿意交代的同案犯或上下家犯罪的参与人员,对此,辩护律师应做好会见笔录,并由被告人手写好新的自我辩护材料及检举其他参与犯罪的材料,应及时将被告人新的认罪争取从轻的态度转达给法官,并申请法官延长死刑复核期限,给被告人留出协助抓捕被检举人员的时间。
 
       8. 约见法官,提交正式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经过前期的工作,对案件情况已经有了充分掌握,结合“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的时限要求,辩护律师应在法官提审后,并于律师会见后,及时约见法官发表辩护意见。
 
       此次约见法官时,辩护律师应从事实、证据、程序、不应核准的理由等多角度全面的发表辩护意见,同时,在辩护意见中要突出重点,对重点问题和理由要向法官重点论证和说明,同时,向应相法官提交一份书面的辩护意见,以方便法官在评审案件时参考。
 
       向法官发表辩护意见时,要注重与法官的交流,对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后,应征询一下法官的意见,观察一下法官的态度,法官会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都会做出一个比较保守的回应。
 
       如果被告人的检举线索还在查证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应给法官查实线索留出时间,并再次复核被告人因检举而被认定的立功情节。
 
       9. 提交正式辩护意见后再次会见被告人
 
       向被告人传达约见法官发表最终辩护意见的情况,及法官对辩护意见的回应及大概态度,提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向被告人了解有没有需要调取的新证据和新的立功线索。
 
       同时向被告人交代如果案件不幸被核准,其有最后会见家属的权利,并告知其死刑执行前,有哪些法定理由可以暂缓执行。
 
       10. 向家属交代最后会见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不幸被核准,其与家属的最后一次见面非常珍贵,辩护律师应告知家属珍惜最后的会见权,保持电话畅通,如果接到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会见,应及时安排时间来看守所会见。
 
       同时,也向家属做好法律辅导,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下发到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不会将复核结果告知律师,在死刑执行后,律师才能收到核准死刑的裁定书,辩护律师只能基于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家属会见来判断可能核准死刑的裁定已经做出,所以,辩护律师不会在死刑执行前知道核准死刑的结果,让家属了解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而避免家属因为不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家属接到中级人民法院的会见通知,应第一时间告知律师,如果案件还有正在调取的证据及正在查证的立功线索,辩护律师应争取约见法官争取暂缓执行死刑,并根据案情需要再次安排会见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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