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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数量大,但具有酌定情节,也可不判处死刑

毒品数量大,但具有酌定情节,也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         作者:汤建彬律师
二、         典型案例:唐友珍运输毒品案——有酌定从轻情节也可不判处死立执
1998年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唐友珍携带毒品从昆明火车站乘上由昆明开往上海的80次旅客列车7号车厢1号包房2号铺位。2月8日下午,当80次旅客列车自杭州站开出后,值乘民警进入列车7号车厢1号包房,从茶几上查获由被告人唐友珍携带的一只装有水果的红色塑料袋,并从袭内收缴一包白色块状及粉末状物品,遂将唐抓获。经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上述扣押的白色块状及粉末状物品为海洛因,重420克。
一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友珍明知是毒品,仍非法使用交通工具运往异地,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达420克,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非法定从轻理由,不予采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二审: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唐友珍无法定从轻情节,其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予准许。唐友珍在公安人员找其谈话时,未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作出全面供述,之后公安人员才从其随身据带的水果袋中查获海洛因,故其辩护人关于公安人员剥夺唐友珍立功机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死刑复核:最高院认为,唐友珍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严惩。对唐友珍应当判处死刑,但是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三、        相关辩点:
涉案毒品数量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即使毒品数量大,但具有酌定情节,也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犯罪情节是处刑的一个重要依据。有法定情节的,应当依法处刑;没有法定情节,但有酌定情节的,一般也可以作为处刑的依据。酌定情节是法定情节的必要补充。就酌定从轻情节而言,根据不同案件可以从犯罪动机、侮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退赃、赔偿损失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酌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即应对其从轻处刑。
被告人唐友珍为非法牟利而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也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运输毒品系初犯;2.认罪态度较好;3.主观恶性程度小;4.运输的毒品没有扩散到社会;5、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货主及指使雇佣者"杜小军"确实存在,又不能排除唐友珍供述的真实性,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唐友珍运输毒品数量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更为适当。
五、办案指导
通过本案可以看到,在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中,酌定从轻的情节也非常重要,关键时刻也能用以保命,所以律师在办案中不仅要抓住法定从减免情节,还要关注酌定从轻情节,帮助被告人找出更多的酌定从轻情节,以量变推动质变,使被告人获得实质从轻的诉讼利益。
另外,在办理其他毒品案件中遇到“毒品没有扩散到社会”的情节,可以直接引用《刑事审判参考》中的上述《唐友珍运输毒品案》最高院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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